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