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实行自行申报扣除制度。
一、申报扣除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上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按其申报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报送资料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
清单申报
(一)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清单申报的资料要求
1.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见附件二),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属于上述资产损失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证据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专项申报
(一)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除清单申报扣除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企业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二)专项申报的资料要求
属于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填报以下规定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见附件一);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见附件三);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见附件四);
5.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项目相关证据资料;
6.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规定
(一)申报扣除方法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设在广州市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本部及其广州市内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
(二)总机构申报的资料要求
1.总机构对广州市以外的属下各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五)。
2.总机构根据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同分别按上述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资料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一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的资料要求
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同分别按上述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资料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五、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纸制申报资料时,为保证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应按以下要求将有关申报资料(包括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
(一)装订顺序要求
1.申报资料的装订顺序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报送)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仅专项申报报送);
(6)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项目相关证据资料(仅专项申报报送)。
2.证据资料的装订顺序
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需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填报的申报项目和证据资料顺序、页码进行整理,并与上述其他申报资料一并装订成册。
(二)纸张规格要求
申报资料除个别特殊资料外,均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
六、申报期限和申报流程
(一)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为减轻纳税人申报工作,纳税人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流程
1.清单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通过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电子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完成填报后,再将有关电子数据通过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厅进行上传,完成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实行网上电子申报与上门报送纸质资料相结合方式
(1)纳税人通过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电子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完成填报后,再将有关电子数据通过广州国税网上办税厅进行上传,完成资产损失的网上申报。
(2)纳税人完成网上电子申报后,将网上办税厅接收后的有关电子申报资料打印,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专项申报。企业报送的专项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七、专项申报应报送的证据资料一览表
申报项目 |
损失确认证据资料 |
现金损失 |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司法机关的相关材料(涉及刑事犯罪的);
5.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存款损失 |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3.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法院裁定终(中)止文书(属于诉讼案件的);
4.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5.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
6.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债务重组的)
7.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
8.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于担保损失的);
9.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存货损失 |
一、存货盘亏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4.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三、存货被盗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固定资产损失 |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赔偿的);
5.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3.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责任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工程物资损失 |
一、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工程物资盘点表;
4.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4.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三、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生产性生物性资产损失 |
一、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
1.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物资产损失 |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三、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物资产损失 |
1.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未能按期赎回抵押物,使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 |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无形资产损失 |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
债权性投资损失 |
1.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2.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资料;
4.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的);
5.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属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6.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7.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属于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8.法院裁定文书(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9.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债权的);
10.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债权的);
11.损失已计入损益或冲减准备金的记账凭证。 |
股权性投资损失 |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声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10.损失已计入损益或冲减准备金的记账凭证。 |
企业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的损失 |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7.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损失专项说明;
3.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企业因刑事案件形成的,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损失 |
1.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追补确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专项资产损失延期申报的规定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做好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准备,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以避免税务风险。
九、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
附件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清单申报适用)
附件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
附件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证据资料清单》
附件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