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
为做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五)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六)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报送规定的备案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四、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五、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等具体表格,可登录门户网站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6号)规定,我局对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要求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不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在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201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2年6月7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和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附送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纳税人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附表不需报送);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与负债情况)、利润表(收支与结余情况)、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除附表九外,其他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表格不需报送);
5、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详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指南》(附件2);
7、有发生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优惠备案手续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详见《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附件3);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附件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纳税人没有发生申报内容的附表不需报送);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wssw/)办理。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四类: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报。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报送资料要求、相关申报表、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可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报盘文件、申报资料目录清单(本指南附件1、附件4):市局表格下载—申报类报表栏目下载。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指南(本指南附件2)、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表等:市局表格下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栏目下载。
3、办理税收优惠备案需提交资料(本指南附件3)及填报表格:市局表格下载—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需提交资料栏目下载。
4、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企业所得税部分重点政策目录详见附件5):政策法规库查询栏目查询下载。
(二)其他具体纳税事宜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 (广州国税户) |
更新日期:2012-02-13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所得税处 |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已在广州市属局证书管理中心(www.gzca.gd.cn)申请数据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企业,均可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前台申报
1.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2.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携带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
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企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