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已在广州市数字证书管理中心(www.gzca.gd.cn)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均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www.12366.gov.cn)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3.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可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二)前台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2.核定征收企业携带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查账征收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 “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或 “涉税通”申报软件)进行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资料。其中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同时附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明细表》及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除报送查账征收企业上述的六项资料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暂用该表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备案等,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的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