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 201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就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本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1)、附件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以下简称附件2)所列所得税涉税事项,应按附件1、附件2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本公告附件1、附件2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即时办结(特殊事项除外),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地级以上市(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除附件1、附件2规定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如需增加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应经省地税局书面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纳税人发生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分配表确认事项(附件1第26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有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予以补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留存附件1列举的该事项相应的损失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的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留存备查的损失证据资料。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保存留存被查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对相应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告后,应及时对纳税人已申报的资产损失情况进行核实。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
六、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七、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
2.《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国内居民)一览表》
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报告表》
4.QS0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5.QS0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6.QS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7.QS04《跨地区经营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8.QS05《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9.QS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0.QS07-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债务重组)》
11.QS07-2《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收购)》
12.QS07-3《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资产收购)》
13.QS07-4《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合并)》
14.QS07-5《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分立)》
15.QS07-6《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投资非居民企业)》
16.QS08《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表》
17.QS09《境外所得共同支出分摊比例备案表》
18.QS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事项报告表》
19.QS11《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20.QS12《企业政策性搬迁报告表》
21.QS13《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至附件2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各附表.xls
2014广州地税办事流程.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