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截止2014年12月30日)
新一任的国家领导人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还是很多的,2014年度就要结束了,我们整理了截止目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方便各位新、老朋友学习掌握。另外,我们还将整理近两年来比较重要的税收文件的汇总,到时分享给大家,并祝大家元旦快乐!
广东正粤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30日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表(至2014年12月31日) |
|
|
|
|
|
税种 |
优惠类型 |
优惠期限 |
优惠政策规定 |
相关文件 |
增值税/营业税 |
免征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
• 财税〔2014〕7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 财税〔2014〕122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免征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财税〔2014〕122号 |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免征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 财税〔2014〕78号 |
企业所得税 |
减征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10%税率征收,减征15%) |
• 财税〔2014〕3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长期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10万元)高于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20%税率征收,减征5%)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条例》第92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