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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06 号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5〕106 号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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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 附:

    原创:目前(2016.3)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汇总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二)《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三)《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和第八条

    (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税务总局对应公告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及税务总局对应公告

    注意事项:

    1、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           加速折旧的优惠,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览表


    固定资产类型

    单位价值

    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后新购进)(财税[2014]75号)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11后新购进) 财税〔2015106

    其他行业企业

    备注

    非小微

    小微

    非小微

    小微

    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不限(单位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也可以一次扣除的)

    加速折旧

    一、(国税发[2009]81)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
    财税[2012]27)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其他情形:直线法折旧。
     

    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100

    加速折旧

    一次扣除

    加速折旧

    一次扣除

    100

    加速折旧

    仪器、设备(研发专用)

    100

    可一次性扣除

     

    100

    可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5000

    (不限制购入时间)可一次性扣除

  •  

  •  

  •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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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落实国务院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四、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9月1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9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范围和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保证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有效落地,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规定,制订了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扩大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
      为加大对传统产业投资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投资和设备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公告规定,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税106号文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公告同时明确,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文附件规定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执行。
      为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第一条同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二)明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
      此次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政策范围至轻工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少,为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根据财税〔2015〕106号文规定,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区分单价是否超过100万元,分别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政策。
      (三)明确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四)明确优惠政策的加速折旧方法
      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明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权
      按照现行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很多项,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又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鉴于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明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公告第六条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七)明确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处理方法
      公告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发布时间:〖2016/5/3〗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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