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单位简介 | 业务导航 | 法规速递 | 专题集锦 | 下载专区 | 咨询培训 | 会员特区 | 诚聘英才 | 在线联系

用户:
密码: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动态 >> 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08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20111226

 

 

 

 

附件:

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对全年应纳所得税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最低收费1500元。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三。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超过10亿元部分

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二

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对税前亏损弥补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的收费标准,按每一个亏损年度单独收费。

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对税前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报损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百分之一,最低收费1500元。

超过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五。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三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二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千分之一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五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三

超过10亿元部分

报损金额的万分之一

4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对土地增值税单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按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分档累计计费)

不超过5000万元部分

最低收费5万元

超过5000万元-1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八

超过1亿元-5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七

超过5亿元-10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六

超过10亿元部分

项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万分之五

注:1.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小时;项目负责   人:500-1000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小时。

 

  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询:http://www.gdpi.gov.cn/jgzc/415555.htm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23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

 

 

                          广州市物价局      

                      一二年一月六日

 

 
发布时间:〖2012/1/11〗  发布人: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07 广东正粤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粤ICP备17003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