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
(二)《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三)《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和第八条
(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税务总局对应公告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及税务总局对应公告
注意事项:
1、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 加速折旧的优惠,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览表
固定资产类型 |
单位价值 |
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财税[2014]75号) |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财税〔2015〕106号 |
其他行业企业 |
备注 |
非小微 |
小微 |
非小微 |
小微 |
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
不限(单位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也可以一次扣除的) |
加速折旧 |
一、(国税发[2009]81号)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财税[2012]27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其他情形:直线法折旧。 |
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
仪器、设备(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
≤100万 |
加速折旧 |
一次扣除 |
加速折旧 |
一次扣除 |
>100万 |
加速折旧 |
仪器、设备(研发专用) |
≤100万 |
可一次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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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 |
可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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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5000元 |
(不限制购入时间)可一次性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