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7日 粤地税函[2008]3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2006年9月,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598号,以下简称“598号文”),要求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时,应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由于省经贸委未及时与我局沟通,因而我局没有对《关于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85号)第三条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造成与598号文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致使个别企业已在2006年进行了设备购置,但2007年才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现在2006年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额未能及时办理抵免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的精神,现于明确:对企业2006年以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其在2006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准予接政策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缴而应在2006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以后年度抵缴企业所得税或办理退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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