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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条件

根据广州市国税局12366热线的回复,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条件如下:

回复主题:一般纳税人确认的条件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穗国税发 [2005]41号)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2、新办(指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商贸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贸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以及兼营批发、零售且零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08-07-16 16:07:29.0

 

 
发布时间:〖2008/7/17〗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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