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单位简介
|
业务导航
|
法规速递
|
专题集锦
|
下载专区
|
咨询培训
|
会员特区
|
诚聘英才
|
在线联系
用户:
密码:
首页
>>
专题集锦
>>
企业所得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成文日期:2008-12-3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9/1/19〗 发布人:
[
关闭窗口
]
首 页
|
公司介绍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专题集锦
|
会员特区
|
人才招聘
|
业务介绍
|
客户介绍
|
培训信息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 广东正粤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粤ICP备17003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