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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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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认定管理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08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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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9/3/19〗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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