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鉴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计算方法的调整,省国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了修订,表式附后。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备案所属期: 年度
开业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值≤30万元)
元
月份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月初值
月末值
月平均值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全年月平均值
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