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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09]358号)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

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9年12月2日 穗国税发[2009]3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200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办理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187号的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进行备案申请。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通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研究开发项目技术鉴定的办理方法
  (一)办理技术鉴定的程序
  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统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在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期间,通过广州科技网(
http://www.gzkj.gov.cn)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并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市科技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在2010年5月10日前颁发鉴定意见书。项目技术鉴定每年只开展一次,请需申请项目技术鉴定的企业按时申报。
  (二)办理技术鉴定需填报的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目标、方法、计划进度将扫描件上传);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将扫描件上传);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将扫描件上传);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将扫描件上传)。
  四、情况反馈
  为加强情况沟通,税务部门在2010年4月10日前,向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需补充提交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名单。市科技行政部门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市税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鉴定申报情况和技术鉴定意见书发出情况。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0/2/24〗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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