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
单位简介
|
业务导航
|
法规速递
|
专题集锦
|
下载专区
|
咨询培训
|
会员特区
|
诚聘英才
|
在线联系
用户:
密码:
首页
>>
专题集锦
>>
企业所得税
>>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成文日期:2010-10-27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11/17〗 发布人:
[
关闭窗口
]
首 页
|
公司介绍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专题集锦
|
会员特区
|
人才招聘
|
业务介绍
|
客户介绍
|
培训信息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 广东正粤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粤ICP备17003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