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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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7日 粤财法[2011]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注:起征点只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企业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