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即自200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可以按规定办理享受退税。
1、国产设备的概念 国产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其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2、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包括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3、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项目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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