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6年起,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提高到2.5%是否适用于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内外资企业。若企业已按2.5%计提,但当年并未实际使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按1.5%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答: 2006年起,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提高到2.5%,适用于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内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规定,只有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按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portal.gd-n-tax.gov.cn/web/vfs/gd/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1273&ContentId=92964&siteName=gd&styleName=yello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