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1个项目如何计算、哪些免税所得可剔除计算?
“年所得”包含11个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包括11个项目,具体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包括12万元本数,只要各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即需按规定申报。对于纳税人最关注的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计算口径问题,市地税局对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作了解释。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上述应税所得率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明确的标准执行;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先将业户纳税年度适用的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换算公式为:应税所得率=征收率/税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的,可直接用应纳税额反推应纳税所得额,反推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上述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二条明确的附表二执行。
合伙企业投资者(包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五)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对于共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如租赁合同、协议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约定分配比例划分个人收入;如租赁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按“谁出租,谁得益,谁申报”的原则划分个人收入。
(七)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1、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计算问题
(1)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房应税所得率5%、非住房应税所得率7.5%计算年所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应税所得率。
(2)关于共有房屋转让所得的计算。如房屋产权证上有注明份额的,按纳税人所占份额比例划分个人所得;如房屋产权证上没有注明份额的,按产权所有人数平均分配转让所得。
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对于未转让的股票,其帐面收益不计算所得。个人买卖基金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类免税所得可不计入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包括: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市地税局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应留意广州市地税局陆续推出的有关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或报道,多了解一些申报要求,如有疑问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查阅有关宣传资料或拨打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进行咨询。(张莹 何智凤)
资料来源:广州市地税网:http://www.gzds.gov.cn/portal/upload/resource/contant_completa/content_template1.jsp.jsp?contentId=336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