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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费要按“劳务报酬”缴税
暑期实习费要按“劳务报酬”缴税

    暑假期间,许多大中专学生到企业去打暑期工,希望为自己“加油充电”的同时,也赚取一笔实习费。市地税局提醒:实习所得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介绍,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1)雇佣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2)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由于暑期实习一般都是1到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取得的收入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

    例如:大学生玲玲到某公司实习一个月,得到实习费1500元。根据规定,他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按全额5%的税率征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玲玲取得的实习费需缴纳的营业税:1500×5%=75元;城建税:75×7%=5元;教育费附加:75×3%=2元;个人所得税:(1500-75-5-2-800)×20%=124元,应缴税费合计206元。(何智凤 张莹)

资料来源:广州地税网http://www.gzds.gov.cn/portal/upload/resource/contant_completa/content_template1.jsp.jsp?contentId=338113

 
发布时间:〖2008/7/27〗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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