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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

20090306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4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4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广州国税)关于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0330

尊敬的纳税人:
    
为保障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941日起,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自200941日起,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稽核比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在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对稽核异常(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以海关缴款书原件为依据,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错误原因进行以下处理:
    
(一)属于纳税人信息采集错误的,可在当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信息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
、纳税人在报送期限(海关缴款书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信息重新采集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重新采集,并报送税务机关再次稽核比对。
    2
、纳税人重新采集信息时间已超过报送期限的,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写《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修改,再次稽核比对。
    
(二)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符合有关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四、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当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09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093月的海关缴款书,并报送《抵扣清单》。
    
(二)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4月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报送海关缴款书待抵扣清单和申报抵扣20093月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
    
(三)自20095月申报期起,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可到办税大厅或通过网络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及清单,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抵扣。其中: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已于20094月纳税申报期及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有关规定报送稽核,并于200956月申报期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在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时,与上述稽核相符的进项税额一并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申请稽核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并导出《抵扣清单》报税务机关(每月可多次报送)。税务机关提供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报送方式。
纳税人税4月申报期仍然使用原电子申报软件、按原申报方法进行纳税申报,成功纳税申报后,再进行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升级时间另行通知。
    
4月份纳税人只能通过上门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但可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询比对结果。5月份后纳税人将可登录网上办税大厅、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和查询稽核比对结果,并在申报期内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以及清单,然后再将清单数据导入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抵扣。
    
(二)税务机关接收数据后向纳税人提供接收结果通知书及清单,方便纳税人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符合校验规则的,予以接收;数据存在问题,包括不符合海关规定格式、重复采集的,不予接收。纳税人可及时核对数据,对于缴款书打印模糊的,应主动与海关或进口代理商联系确认。
    
(三)稽核系统每日稽核比对,月末产生最终稽核结果。纳税人可在每月月末前,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网上办税大厅查询稽核情况,对于采集错误的可立即重新采集报送。
    
(四)为避免在20093月底之前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因操作等原因不能满足申请稽核时限,发生过期不能抵扣的问题,纳税人应尽可能将该部分海关缴款书在20094月申报期按原办法申报抵扣。否则应按《通知》规定的申请稽核时限内,统一通过新(升级后)的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越秀国税)关于升级2009年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090324

 

更新日期:20090326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文库版本号为20090301B版)已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发布,请各出口企业及时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并使用2009年最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从41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使用新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90301B版)。

                                                     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

 

[海珠区国税] 关于2009年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上级通知,2009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现将20094月起各月申报期限通知如下,请各企业密切留意各申报期限前到期的单证是否及时申报退(免)税。 

更新日期:20090326   申报期限如有变化,以最新通知为准。

 

月份

申报期限

4

2009-4-20

5

2009-5-20

6

2009-6-15

7

2009-7-15

8

2009-8-17

9

2009-9-15

10

2009-10-27

11

2009-11-16

12

2009-12-15

  

         [海珠]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904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自200941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包括出口退税企业和出口免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发布日期:20090415

 
发布时间:〖2009/4/18〗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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