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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27日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继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广大读者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这些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我们整理并选编了现行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刊发在今日本报的筹划专刊。  
  一、税收优惠促就业全民创业增信心  
  41岁的老李,原是北京市一家商场的售货员。两年前商场关门倒闭,他成了一名失业人员。在街道办的帮助介绍下,今年3月他在另一家商场的超市部找到了新工作,主要负责生鲜食品的分割和包装。“招录下岗失业人员,对我们和员工都有好处。他们找到了一份工作,可以养家糊口;我们能节省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招录老李的超市部经理王先生说。  
  得益再就业税收优惠,680万失业人员重新上岗  
  从2003年开始,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国家多次调整了这些政策,放宽了享受优惠的范围,降低了减免税的门槛。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680万左右像老李这样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157亿元。  
  2003年,国家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超比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给予相应减免税优惠;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达不到规定起征点,可免缴个体经营增值税、营业税。  
  2006年,国家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今年以来,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国家决定,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底延长至2009年底。  
  创业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一个也不少  
  充分就业是富民根本。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解决老百姓的就业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不仅出台了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出台了针对残疾人、大学毕业生、随军家属、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梳理,现行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7个。这些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3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月13日,财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9月27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6月9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3日,[2009]023号)。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有针对创业者和就业者本人一方的,也有针对招录就业者的企业一方的,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企业如果充分运用,将既能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难题,又能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多  
  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023号),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纳税人今年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10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的,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户2009年11月通过审批,那么他可以享受优惠到2012年10月。  
  此次延长审批期限的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在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这一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最多,影响也最大,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三条政策中,企业需要符合的规定条件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下岗干个体,免交6类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6大类。这6大类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含金量最高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通知》中的税收优惠对象既包括了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包括了残疾人个人,优惠含金量极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多项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转退军人就业创业都有优惠  
  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占有重要地位,值得转退军人和企业双方研究和考虑,因为他们在就业或创业时,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7日下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明确了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转业军官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9日发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9日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结构性减税:扩大内需惠及民生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经受了严峻挑战。党中央和国务院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为主和稳定外需相结合,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把保增长、扩内需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进一步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我国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一方面在住房、汽车消费等居民大宗消费方面推出了系列税收优惠,活跃了车市、房市;一方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暂停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减轻了个人税负,增加了居民收入。      
  (一)储蓄租房干个体,减税免税得实惠  
  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关键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让老百姓有钱可以消费。近年来,国家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  
  提高费用扣除额,增加居民收入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费用扣除额,减轻了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租赁享受减免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住房租赁税收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规章的形式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固定下来,促使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最高限5000元确定,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收入。  
  (二)减免车购税,刺激汽车消费  
  车辆购置税从2001年征收以来,额外缴纳10%的税款成了购车人的一项负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汽车消费。今年初,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车市也同样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有效拉动汽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购税减半政策实实在在降低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极大地调动了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仅今年2月,全国汽车产销双双超过80万辆,产销同比、环比都出现大幅增长。除少数省份外,大部分省份的车辆购置税都有了不同程度增长,其中湖南、河南、内蒙古、陕西、云南等省区增幅在50%以上。  
  财税[2009]12号规定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以下6类。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特殊人群购置车辆免车辆购置税  
  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第三十三条规定,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三)减免税费,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拉动住房消费是扩大消费需求最有效的手段。为了扩大住房消费,改善民生,国家调整了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个人住房转让减免营业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调结构保增长:税收优惠鼎力支持  
  随着金融风暴的逐步蔓延,我国实体经济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前不久,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吕政指出,即使没有美国的金融危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格局一样会发生变化。从发展来看,当前的中国经济也需要进入一个调整期,产能的无限扩大将很难继续下去,因此需要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民生工程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坚定技术创新发展之路。  
  综观2009年5000亿元结构性减税方案,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在减税之列。有关专家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经过一年的实施,对国家鼓励的重要产业,调整力度正逐步到位;增值税转型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淘汰落后技术产能;出口退税经过多次调整,使得国家经济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一)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可获所得税8大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国家已陆续出台了数十个办法或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税法中涉及的减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加速折旧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8大类优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项目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类免征和减半征收;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另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如选择公共设施免税项目,就必须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否则即使从事公共设施建设,也不一定能享受免税。  
  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可以500万元为界,考虑免征与减半征收的边界税率,确定最佳税收负担。如纳税人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共取得1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二年度就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税。而如果每年都确认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则不需负担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  
  如果要享受低税率优惠,可以选择开办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上述条件要求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享受低税率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符合相关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应认真研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保证全部达到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  
  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安置残疾人员则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设立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选择设立创投企业享受股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方面:必须是股权投资方式,必须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必须在2年以上,只有70%的投资额可抵扣,开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完可结转下年,不是过期作废。  
  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减计10%的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有,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购置专用设备可按10%比例抵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这些专用设备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特殊行业还有特殊优惠  
  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3个特殊行业的发展,给予这3个行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实现正常抵扣  
  2008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据财政部测算,此项改革财政减收1200亿元。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也同时降低为3%。  
  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还减小了增值税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更能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积极购进技术含量高的新设备。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值税优惠力度大  
  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去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了梳理调整。  
  该《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同时,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四)卖旧货同样可获减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出口退税率5次上调凸显“保增长”决心  
  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金融危机之下,为挽救日渐低迷的出口,我国在2008年已经连续4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一次已经是2008年以来的第5次了。  
  专家表示,出口退税率接连5次上调,都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进行的。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一次调整是根据财税[2008]1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的。111号文件明确,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38号文件紧接着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具体内容是: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该文同时明确,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出口退税率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是: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执行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起。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8年末。此次调整主要是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根据财税[2008]177号文件的规定,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被统一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被提高到14%。  
  进入到2009年,出口退税政策连续第5次被调整。根据财税[2009]14号的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5日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继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广大读者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这些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我们整理并选编了现行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刊发在今日本报的筹划专刊。  
  一、税收优惠促就业全民创业增信心  
  41岁的老李,原是北京市一家商场的售货员。两年前商场关门倒闭,他成了一名失业人员。在街道办的帮助介绍下,今年3月他在另一家商场的超市部找到了新工作,主要负责生鲜食品的分割和包装。“招录下岗失业人员,对我们和员工都有好处。他们找到了一份工作,可以养家糊口;我们能节省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招录老李的超市部经理王先生说。  
  得益再就业税收优惠,680万失业人员重新上岗  
  从2003年开始,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国家多次调整了这些政策,放宽了享受优惠的范围,降低了减免税的门槛。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680万左右像老李这样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157亿元。  
  2003年,国家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超比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给予相应减免税优惠;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达不到规定起征点,可免缴个体经营增值税、营业税。  
  2006年,国家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今年以来,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国家决定,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底延长至2009年底。  
  创业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一个也不少  
  充分就业是富民根本。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解决老百姓的就业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不仅出台了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出台了针对残疾人、大学毕业生、随军家属、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梳理,现行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7个。这些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3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月13日,财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9月27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6月9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3日,[2009]023号)。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有针对创业者和就业者本人一方的,也有针对招录就业者的企业一方的,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企业如果充分运用,将既能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难题,又能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多  
  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023号),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再延长1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纳税人今年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只要是在2010年以前通过了减免税审批的,在3年内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户2009年11月通过审批,那么他可以享受优惠到2012年10月。  
  此次延长审批期限的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在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这一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最多,影响也最大,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第三条政策中,企业需要符合的规定条件包括: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下岗干个体,免交6类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6大类。这6大类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含金量最高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通知》中的税收优惠对象既包括了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包括了残疾人个人,优惠含金量极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多项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转退军人就业创业都有优惠  
  在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占有重要地位,值得转退军人和企业双方研究和考虑,因为他们在就业或创业时,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27日下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明确了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转业军官自主择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4月9日发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明确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9日发布《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政策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第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结构性减税:扩大内需惠及民生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经济经受了严峻挑战。党中央和国务院强调,要坚持扩大内需为主和稳定外需相结合,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把保增长、扩内需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进一步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我国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一方面在住房、汽车消费等居民大宗消费方面推出了系列税收优惠,活跃了车市、房市;一方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暂停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减轻了个人税负,增加了居民收入。      
  (一)储蓄租房干个体,减税免税得实惠  
  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关键在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让老百姓有钱可以消费。近年来,国家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施了一系列减税政策,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  
  提高费用扣除额,增加居民收入  
  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提高费用扣除额,减轻了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租赁享受减免税《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住房租赁税收政策: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规章的形式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固定下来,促使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最高限5000元确定,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收入。  
  (二)减免车购税,刺激汽车消费  
  车辆购置税从2001年征收以来,额外缴纳10%的税款成了购车人的一项负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汽车消费。今年初,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我国车市也同样受到了国际环境的影响。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税政策的出台,对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有效拉动汽车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内汽车产业的稳定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购税减半政策实实在在降低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极大地调动了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仅今年2月,全国汽车产销双双超过80万辆,产销同比、环比都出现大幅增长。除少数省份外,大部分省份的车辆购置税都有了不同程度增长,其中湖南、河南、内蒙古、陕西、云南等省区增幅在50%以上。  
  财税[2009]12号规定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以下6类。  
  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2.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3.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4.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5.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特殊人群购置车辆免车辆购置税  
  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第三十三条规定,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三)减免税费,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拉动住房消费是扩大消费需求最有效的手段。为了扩大住房消费,改善民生,国家调整了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个人住房转让减免营业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调结构保增长:税收优惠鼎力支持  
  随着金融风暴的逐步蔓延,我国实体经济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前不久,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吕政指出,即使没有美国的金融危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格局一样会发生变化。从发展来看,当前的中国经济也需要进入一个调整期,产能的无限扩大将很难继续下去,因此需要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民生工程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坚定技术创新发展之路。  
  综观2009年5000亿元结构性减税方案,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在减税之列。有关专家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经过一年的实施,对国家鼓励的重要产业,调整力度正逐步到位;增值税转型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淘汰落后技术产能;出口退税经过多次调整,使得国家经济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一)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可获所得税8大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国家已陆续出台了数十个办法或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税法中涉及的减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加速折旧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8大类优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项目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类免征和减半征收;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另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要从事这些受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必须研究行业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如选择公共设施免税项目,就必须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否则即使从事公共设施建设,也不一定能享受免税。  
  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可以500万元为界,考虑免征与减半征收的边界税率,确定最佳税收负担。如纳税人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共取得1000万元技术转让所得,第一年400万元,第二年600万元,则纳税人应在第二年度就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税。而如果每年都确认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则不需负担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  
  如果要享受低税率优惠,可以选择开办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上述条件要求同时满足,纳税人应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经营情况,考虑生产流程和人员需求,适当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和资产占用,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享受低税率优惠。  
  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意符合相关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应认真研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保证全部达到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  
  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安置残疾人员则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务,否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设立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选择设立创投企业享受股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应注意以下方面:必须是股权投资方式,必须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必须在2年以上,只有70%的投资额可抵扣,开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不完可结转下年,不是过期作废。  
  符合条件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减计10%的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纳税人享受此类优惠,需要注意的有,原材料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产品应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购置专用设备可按10%比例抵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这些专用设备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特殊行业还有特殊优惠  
  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3个特殊行业的发展,给予这3个行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实现正常抵扣  
  2008年1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据财政部测算,此项改革财政减收1200亿元。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一样,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也同时降低为3%。  
  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还减小了增值税税基,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更能鼓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积极购进技术含量高的新设备。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值税优惠力度大  
  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去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了梳理调整。  
  该《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同时,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四)卖旧货同样可获减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出口退税率5次上调凸显“保增长”决心  
  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金融危机之下,为挽救日渐低迷的出口,我国在2008年已经连续4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一次已经是2008年以来的第5次了。  
  专家表示,出口退税率接连5次上调,都是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进行的。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经营困难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一次调整是根据财税[2008]11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的。111号文件明确,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38号文件紧接着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具体内容是: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该文同时明确,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出口退税率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是: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执行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起。  
  第四次调整是在2008年末。此次调整主要是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根据财税[2008]177号文件的规定,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被统一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被提高到14%。  
  进入到2009年,出口退税政策连续第5次被调整。根据财税[2009]14号的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发布时间:〖2009/4/27〗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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