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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通告

http://www.gzds.gov.cn/xwzx/sjgg/201003/t20100324_743949.htm

 

广州市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应在我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四种:A类一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一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报。

  四、年度纳税申报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除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2.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五、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上述所称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已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

  六、年度纳税申报咨询及表格下载途径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请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二)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和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

  七、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4/15〗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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