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95号) 【 字号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打印】【收藏】【关闭】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1.3‰计征调整为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由0.45‰计征调整为按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二O一O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