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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截止2014年12月30日) 
  
  
新一任的国家领导人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还是很多的,2014年度就要结束了,我们整理了截止目前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方便各位新、老朋友学习掌握。另外,我们还将整理近两年来比较重要的税收文件的汇总,到时分享给大家,并祝大家元旦快乐! 
  
广东正粤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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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表(至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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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优惠类型  | 
 优惠期限  | 
 优惠政策规定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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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营业税  | 
 免征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 
 • 财税〔2014〕7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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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 财税〔2014〕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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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免征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财税〔2014〕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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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免征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 财税〔2014〕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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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减征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10%税率征收,减征15%)  | 
 • 财税〔2014〕3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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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10万元)高于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20%税率征收,减征5%)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条例》第92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