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截止2016年3月)
问: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表(至2016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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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优惠类型 |
优惠期限 |
优惠政策规定 |
相关文件 |
增值税/营业税 |
免征 |
自2014年10月1日起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
财税〔2013〕52号•
财税〔2014〕7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 |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 财税〔2014〕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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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2月1日起 |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 财税〔2016〕12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免征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财税〔2014〕122号 |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免征 |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 财税〔2014〕78号 |
企业所得税 |
减征 |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10%税率征收,减征15%) |
• 财税〔2014〕3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减半征收)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10%税率征收,减征15%) |
财税〔2015〕34号/
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减半征收) |
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10%税率征收,减征15%)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
财税[2015]99号
/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减半征收) |
长期 |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10万元)高于1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按20%税率征收,减征5%) |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条例》第92条 | |